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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准备的证据有: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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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房人应提供自己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房主出卖出租房,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二)提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提出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是否出于自愿等事实的证据材料。(三)提供争讼房屋买卖价款是否合法、合理的证据材料,是否经过房管部门的评定。在买卖中有无瞒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四)提供买房人是否己付清了房款,双方是否已办理了有关税契,过户手续合法、完备的证据材料。(五)主张拥有全部和部分房屋产权的第三人应当提供自己拥有争讼房屋产权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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