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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杀人案件也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关。主要和四个条件有关: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
无论出于任何目的,只要是犯了杀人罪就是死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更多的人加以警告,让大家都学会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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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一死三伤,但因为死伤者自身有严重过错,所以没有判死刑或者死缓,而是直接判的无期。 被告不服,已经上诉到省高院,二审估计争议焦点将在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则应按照防卫过当判决,可能会判到十五年以下。无罪是不可能的,别人再怎么殴打、侮辱你,毕竟没有拿刀捅你,而你拿刀捅人,一死三伤,无论怎样都构成犯罪了。现在的争议无非就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项下的防卫过当(过失犯罪),如果不构成就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种(故意犯罪)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对判罚的轻重有影响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前印有222名“历史证人的脚印”的铜版路,路长40米、宽1.6米。 美国牧师约翰·马吉1937年用一架1930年代的老式16毫米摄影机、拍摄记录了迄今唯一的南京大屠杀影像,共四盘放映长度达105分钟的电影胶片(2001年约翰·马吉的儿子大卫·马吉亲自将它捐赠给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约翰·马吉在当时的信件中也有大量关于大屠杀的描写:“强奸妇女的行为已无法形容和想象”,“我能说的是,这个城市的每一个大街小巷都有死尸,我去了很多地方,包括下关地区”。 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总干事费区目睹日军在南京地区的暴行,将马吉牧师拍摄的记录日军暴行的胶片偷运到上海柯达公司,制作并带到美国各地放映,并在美国《读者文摘》上揭露日军违反国际战争法的暴行:“日本人从我们的宿营地抓人时,把手上有老茧和剃光头的,都当作当兵的证据,认为务必判以死刑。他们想要枪杀谁,就把谁拉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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