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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死亡证明必须是原件。 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死亡证明必须是原件。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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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由这几种方式来取得,需要先申请,然后相关单位给办理。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填写说明:甲、本证明应于死亡发生后即由医院(诊所)之医师或由行政、司法等机关之相验人员依式填列。乙、如属行政或司法相验者栏以下之证明改由该等机关及相验人员负责签名盖章。丙、填写数字请一律以中文大写为之,以符规定(尤其出生年月日及死亡年月日)。丁、填写时请注意各栏间之关系。戊、本证明书之各栏填写方式如下: (一)、栏填写死亡者之姓名。 (二)、栏填写死亡者之性别,如为男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三)、栏填写死亡者之国民身分证之统一号码。 (四)、栏填记死亡者之户籍所在地之详细地址。 (五)、栏填记死亡者出生之年月日并就两栏计算出满若干岁填于最后()内。 (六)、栏填记死亡者之死亡详细时间。 (七)、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详细地点及在何场所死亡,如为医院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八)、栏填记死亡者死亡之种类,如病死或自然死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九)、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等)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等)之详细名称。(十)、栏填记死亡者之婚姻状况,如为未婚者即在后之□内加√,余类推。 (十一)、请参阅1975年审订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表所订详细分类表(医师用)填列死亡原因。并请注意病因发生之先后关系及发病至死亡之概略期间如伤害致死者请填写其引起伤害之外因。
没有死亡证明,如果有火化证明可以先到民政局办理丧偶登记。办理完毕后,再办理再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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