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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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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第一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由法院批准后,再由法院指定或选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确定后,进行破产公司的债权申报、企业调查、会计审计、追账、资产拍卖、债权分配等工作,直至公司清算终结。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公司的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的具体负责主体,受法院指派。你所纠结的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程序中,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对公司资产清算的主体,与破产管理人有根本的区别。破产管理人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如重大的破产公司案件,律所可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做破产管理人。但一般法院的做法是破产管理人确定后,再投标或摇号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的工作向破产管理人汇报,由破产管理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
首先,因为公司清算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也不可能有特别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说得很明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才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则,公司法针对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特别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况且,有些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虽然多,但毕竟有限。因此,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的决议,不仅不符合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股东的基本要求,而且与立法精神相悖。
不可以。在现实中要求清算组必须三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据此,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是全体股东还是部分股东,未有明确规定。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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