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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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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并向其提供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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