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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以商标形式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的保护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商标和商标图案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商标申请日期,编制申请; 4、其他审查内容。
在中国的专利法中,实质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专利的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会了解申请案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并详细检索申请案的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开的现有技术文献,从而对申请案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申请案有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时,会发出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答复期限内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文字答复。
商标评审标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适用,而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中适用的。从理论上讲,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法律依据都是《商标法》。因为所谓标准是将法律具体化、细化,而不能背离法律的规定。因此,不能将两个标准对立起来,应当看到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工不同,导致两者适用的标注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实践中,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造成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商标审查是以审查员个人负责和集体会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次,两者面对的情况不同。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评审时,当事人能提供更多、更详尽的资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在商标审查中的证据资料没有这样丰富;最后,审查人员与评审人员对事物的认识与判断水平、知识背景也都有一定的差异,也会影响到对评审标准和审查标准的掌握,并进而影响具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因此,对商标评审标准和商标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既应看到他们本质相伺的一面,也要看到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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