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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 3、债务人怠于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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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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