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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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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稿》对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增设了规制互联网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互联网专条,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搭售、低价倾销、行政垄断、串通招投标等内容,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种类和内容上都得以进一步明确。
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商业标识实施下列市场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 (二)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三)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四)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 本法所称的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及其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 本法所称的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三审稿相比于二审稿作出的一处重要完善是,重新增加了不得虚假交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虚假宣传的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在10月30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依照立法惯例,草案或在此次会议上被提交表决通过。 草案三审稿相比于二审稿作出的一处重要完善是,重新增加了不得虚假交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虚假宣传的规定。 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互联网经济中,“刷单”“炒信”是典型的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甚至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网络灰色产业链。 以网购为例,网上海量的商品和店铺令人眼花缭乱,要简单迅速地找到自己喜欢的商品和靠谱的商家,一般消费者会按商品好评率、商品销量或商家信誉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去选择,越靠前的商品和店铺越容易被消费者选中。因此,个别商家利用虚假的手段伪造销售情况,这就是“刷单”,用虚假的用户评价炒作商家信誉就是“炒信”,这些手段都可以提高商家的排名并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 “刷单不仅出现在传统的商品、服务经营领域,在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中也大量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应当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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