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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拖欠抚养费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第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是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拖欠抚养费,导致养不起孩子的,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让对方支付该付的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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