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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每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从重处罚。
根据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权,有义务依法实施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方面都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还应当实施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确保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合适的避孕措施。避孕手术的实施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者社会保险予以保障。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施计划生育的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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