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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不负责分几种情况: 1、停车路边划分有临时停车位,允许车辆按规定停放的,不需要负责。 2、停车路边没有停车位,属于违章停车的,要承担事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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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路上没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没有禁止停车标志,但也没停车位,没有实施停车地点,车临时停放时在车道上要开启双闪报警灯。但由于对方撞到未行驶车辆。对方的主责,你的次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双方机动车都有过错的,按主责次责比例分配。一般为7:3。 1、是否有事故责任,需要看车辆停车的位置。 2、需要交警责任认定。二名有资质的交警勘查现场、拍摄、笔录等程序后作出责任认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车停路边被撞的,如果是停在正常的停车位,那么一般停车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停车的一方影响地其他车辆出行的,停车人一般要承担次要责任。但具体的还是以责任认定书为准。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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