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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合并各方的复印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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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 6、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单位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办理增资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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