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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乌兰察布市,才可以在乌兰察布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
可以单独立户,但必须符合立户的条件(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是可以的): 1、一般来说,需要本人年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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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办理离婚证,需要夫妻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所以,只要你户籍在娘家,就可以在娘家民政部门和对方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具体应当咨询娘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规定的即可提出申请。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一、拟建房户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现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请建房面积等)。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三、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四、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1、个人申请建房报告(①申请人必须是户主。②村、组签字盖章);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当地派出所核对签字盖章。(①申请人户口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也需提供。②家庭成员中为非农业人口的需提供非农成员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4、有关直系亲属(父母及兄弟姐妹)户口本复印件及建房证复印件(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5、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6、申请人为半边户的需提供配偶无房证明(①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单位或房产部门出具。②配偶为农业户口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7、分户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处理协议,并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许可证复印件;8、本户办证涉及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文件等)。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实行以分管国土的街道负责人定期召集辖区内的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业站、水管站、计生办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申报资料及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联合审批。六、原基改建和占非耕地建房的,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国土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在《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七、占用耕地建房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代收相关税费,核发《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八、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组织报批资料,呈报市局、市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九、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定界。十、房屋竣工后,国土资源所现场核实是否按标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处理。十一、建房户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原则上来说,孩子入学,应以本人的户口所在地(郎岱)为准,就近入学; 2、如果要转学籍借读的,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是否同意接收; 3、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转学籍手续可以参照《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 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二、转学流程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 1、省内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 3、省内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省内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入学校转出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该生的转学审核。 4、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 5、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6、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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