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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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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如果是房屋继承登记不应强制公证的相关内容是:《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通知》对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该通知也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
一般房屋继承或不再强制公证一直以来,房产的继承手续相当繁琐。想要继承房产,就必须进行继承公证,还要开具诸如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文件。不过,从2017年开始,继承房产或将不再进行强制公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除了推出多项便民措施,还赋予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公证选择权。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如此一来,办理房屋继承就方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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