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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留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是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
一、交警能扣留肇事车辆吗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是能扣留肇事车辆的,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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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35天。 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被扣车,车辆一般40天后能取回。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如果不需要专业机构鉴定车痕或现场的话,十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在十日内调解,调解不成,如果受害方还需要保全车辆的话,需要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保全;交警无权长期扣车;车辆被法院保全后,需要车主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才能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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