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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
首先发现了宣判前没有判决的其他犯罪,即发现了服刑罪犯还有漏罪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即又犯新罪的,由服刑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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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具体地讲,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应当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的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盗窃案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了该漏罪的管辖权后,由有权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处理。
没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军事法院以外的其它专门法院管辖。现将地方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军职人员享有管辖和处理权的规定总结如下: 1、军人服役期间在部队犯罪,但是已经退伍、复员、转业到地方后才被发现,如果所犯罪行仍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之内的,可由军队的司法机关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在县以上的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如果在服役期间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则应由部队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和处理。 2、现役军人在原籍探亲期间或者离开部队单独外出执行任务期间,本人确有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的,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或强制措施,然后再与其本人所在部队联系,通知部队接领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有关侦查、讯问等诉讼材料一并移送部队,由部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是畏罪潜逃的现役军人,地方司法机关抓获后,也可作上述处理。但如果现役军人犯有虐待、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需要告诉才处理的罪行时,地方司法机关则不应先行对现役军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直接受理被害人的告诉,可将有关情况向军队司法机关介绍或通报,由军队司法机关处理。 3、现役军人参与地方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时,地方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全案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对现役军人的处理,必须由部队司法机关进行。 4、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只要办理退役手续的,凡在退役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 5、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办案中,需要了解本人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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