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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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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一般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就意味着债务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破产宣告使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限制。对破产人有如下的限制: 破产人负有说明义务。为便于法院以及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以及破产债权进行调查,同时也为了防止破产人为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以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人有义务应法院、管理人的请求,就有关财产的一切询问进行如实陈述;破产人未经法院许可,一般不得离开住所地;同时如果破产人有欺诈破产行为、逃逸行为、伪证行为和其他妨碍破产清算程序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以决定予以拘禁;此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扣留、检查破产人的往来邮件或者电报,对破产人的通讯自由进行限制。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宣告裁定还可能使破产人在公法私法上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有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不得充当公司董事、经理,有的则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等。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财产成为一个完全为了实现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财产集合体,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 破产宣告的效力 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企业法人受破产宣告并不当然免除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破产法一般均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破产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从而使他们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财产的过失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也加以明确: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破产宣告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破产宣告的效力 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西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19××年(破)字第××号破产中请隶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入仪1360000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3560000元,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3610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19××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l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争、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19××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 ××× 年月日时
(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了_____公司申请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现查明:被申请人(或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注册情况,有独立法人资格、负债原因、负债数额,既有资产及经营状况),又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不申请和解协议被否决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____________法(条例)第____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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