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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出方案; 2.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合并合同,明确合并筹建组织人员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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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的行为。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合并的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与有限责任都可以参与合并。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吸收其他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存续,其他被吸收的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合并的主要程序为:1、参与合并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处理债权债务事宜。参与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合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承继。这是因为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
合并程序如下:一、订立合并协议。二、董事会决议。三、会决议。四、政府批准。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六、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七、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主要包括: ①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②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③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 ④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⑤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 ⑥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其意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⑦合并备案。即将各方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签署两份合并文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⑧召开公司合并报告会议(在吸收合并场合)或公司创立会议(在新设合并场合)。 ⑨进行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重新注册登记,被合并公司的解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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