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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差异

2024-11-29
1、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起诉权利时,法律不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力而无需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亦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不活跃,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活跃,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不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为约定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不活跃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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