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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2024-11-27
甘肃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如果赔偿义务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则应对此提出证据。在法庭辩论程序终止之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构成医疗费的赔付金额。 关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且必要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后续治疗费用,则可等到实际产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如果某项费用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预测将会出现,则可将其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至于误工费部分,则要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水平来确定。误工时长方面,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示的证明为准。如果受害人为伤残人士且持续误工,那么误工时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伤者如拥有稳定就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换言之,给付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有固定收入。否则,需依照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决定误工费的支付额度。对于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人,可以参照向法院申诉地点所在的类似或相邻行业以一年为周期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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