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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的处理流程

2021-11-13
一、交通部门现场调查。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进行审核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纸上签字。为了检查,可扣留肇事车辆及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二、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调查,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三、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结束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的,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五、强制执行申请。判决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或者调解确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相关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2、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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