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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实现步骤有哪些

2023-09-07
(1)质物的折价 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以质物折价,虽也有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但并非以其取得所有权代受偿。质物折价价格高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质权人须将余额返还给质物所有人;折价价格低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其差额为无担保债权,质权人仍得就此差额请求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清偿。 (2)质物的拍卖、变卖 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质押合同中未为约定的,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拍卖,或变卖,但为公平起见,出卖质物原则上应以拍卖的方法为之。由于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得自行将质物拍卖,而无须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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