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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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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现实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为维护结婚登记的权威性和结婚证的公信力,预防、制裁违法婚姻,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婚姻登记。《婚姻法》第八条对此予以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又如何处理呢。《解释》分两种情况采取了务实的、灵活的处理,其一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止,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实是认定为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婚姻,解除同居关系。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不管男女是结婚还是离婚,原则上都是要求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相应手续的,毕竟这是涉及到自己人身关系的时候,这是别人无法代替办理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购房,离婚时,对于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由价高者得,剩余房贷由得房产者承担,得房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得房者承担房贷并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归还银行房贷后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按离婚程序向法院起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这类案件。根据你的描述,你这种情况属于同居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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