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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工伤医疗期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间由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间停止支付工资,改为每月支付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在受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薪。工伤津贴应在工作医疗期满或评估残疾等级后停止。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病假期限是与您的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系的;2、如果是产假各地规定不一,您需要了解您当地的规定。3、病假期间无法全额发放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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