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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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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
已经通过的公司章程中有此条款的话,是可以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实务中,全体股东约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分红)越来越常见。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有的多分,有的少分。 第二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固定利润分配,剩余利润(若有)则分配给其他股东。这种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1、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2、只有企业盈利并可分配时,才给予固定利润分配。 第三种情形,对个别或部分股东施行优先分配权,即在优先收回之前,其他股东不得分红;待优先收回之后,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分红。 当然,实践中依据股东之间的约定,还可能出现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按股权比例分配的情形,但主要表现形式是如上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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