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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自然血亲。血缘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只有在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或者父子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终止。...
首先,父子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其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子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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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父子关系无法断绝,因为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是收养关系); 其次,司法局或公证机关是不会对这种断绝父子关系进行公证的,因为对于违背法律的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公证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最后,即使父子双方自愿断绝父子关系,到时父亲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儿子还需要尽赡养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的所谓合同、承诺或声明等等都无法对抗法律的规定。
父子关系属于血缘关系,这是不能用法律“断绝”的。在《》和《》及《》中都有关于父子之间有关系、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规定,没有“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相关的“程序”可言了。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此法律中虽然不承认可以断绝父子关系,但在生活中可以断绝来往,比如搬离后不再有任何联系,或者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居所
父子关系属于血缘关系,这是不能用法律“断绝”的。在《》和《》及《》中都有关于父子之间有关系、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规定,没有“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相关的“程序”可言了。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此法律中虽然不承认可以断绝父子关系,但在生活中可以断绝来往,比如搬离后不再有任何联系,或者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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