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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被告人主动到案,并且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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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然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隐瞒了表明其真实内心的重要客观事实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事故发生后主动电话报警,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其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虽然刘某自动投案后,在侦查阶段至法庭调查阶段一直供述事故发生时其不知道是撞了人而驶离现场,影响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对其定罪量刑;但是刘某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供述了其明知道撞人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刘某在一审判决之前,一直未供述其当时知道是撞了人害怕承担责任而驶离现场的事实,不能认定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不能认定其自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开车撞死人并且逃逸的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但逃逸后自首的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何量刑要依据案情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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