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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到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部门提交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书。经过该交通管理部门的盖章和签字后,携带伤残鉴定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
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1、携带;被鉴定人,被鉴定人本人,另一方书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委托鉴定书》一份,被鉴定人的所有医疗材料、包括住院记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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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确定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估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伤残评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查。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当事人相应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对长期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因部门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混乱的慢性病,为司法鉴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范围,即仅限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得开展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以体现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目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自己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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