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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三年不适用。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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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改变注册事项,拒绝改正。第二,注册商标已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一般名称。第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可见,允许刑事案件和解撤销是有条件的,双方自愿和解,而且当事人的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对社会和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在受害人自己愿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才能够撤案的。一般公诉类的案件虽然在和解后不能撤案,但是,因为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所以也可以被从轻处罚。
撤销商标的情形如下: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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