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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事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即对核准注册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已经提出的,并经商标局裁定或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裁定的,如果申请人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起争议要求裁定的,或者虽然前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但申请裁定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方面的浪费,以及程序上的混乱和裁定失去法律上效力,以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定申请的,则不受这一规定了限制。
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事法律中一事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即对核准注册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已经提出的,并经商标局裁定或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裁定的,如果申请人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提起争议要求裁定的,或者虽然前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但申请裁定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方面的浪费,以及程序上的混乱和裁定失去法律上效力,以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裁定申请的,则不受这一规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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