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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交易响应人、代理服务机构和评标(审)专家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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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办理服务机构应当分离,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介入具体的市场操作。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封闭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一)人民法院、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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