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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年限归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管理的企业交纳。产权年限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年限任何人、承典人没有房地产所在城市的,或是产权年限不确定及租典纠纷案件未处理的,由房地产代管人或是应用人交纳。
1、产权属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产权属于集体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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