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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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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彩礼;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如果已经结婚共同生活,彩礼原则不退,特殊情况除外
彩礼是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礼、聘金的习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作为一种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请求归还彩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诉讼时效从对方拒不返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的,诉讼时效从或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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