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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债务”可以举证吗

2021-11-24
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虽然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因为有些债务是单方面借的,对方不知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如何证明不是共同债务呢?首先,除了出示只有单方字的借条外,还应尽量陈述借款的来源、交付过程等,证明债务的确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事务、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情况造成的债务由夫妻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一方个人使用的不合理费用所承担的债务,如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等。因此,在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时,需要重点证明一方在借款后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债务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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