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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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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标准下引诱卖淫罪才立案: (一)被引诱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引诱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引诱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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