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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的是同一笔债务,只要担保人把钱还款了,借款人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但是担保人并没有实际借款,在把欠款还清后可以找借款人要钱...
只能靠法院强制执行列入黑名单了,看能不能逼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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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借款借据并非唯一能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借款事实一经发生,借款合同即成立,并不必然需要借款借据。 2、因此,只要是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借款约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可作为证据,例如:有备注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的微信、短信;书面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能与借款事实相对应的双方的通话记录、影像资料;出借人报案后借款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与事实相符的认可借款事实的笔录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不一定。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借款借据并非唯一能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借款事实一经发生,借款合同即成立,并不必然需要借款借据。 2、因此,只要是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借款约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可作为证据,例如:有备注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的微信、短信;书面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能与借款事实相对应的双方的通话记录、影像资料;出借人报案后借款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与事实相符的认可借款事实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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