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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短信证据的法律效力分析

2024-12-13
手机短信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证据,需要满足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首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且内容未经任何删改。其次,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由于每个手机号码都对应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最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提取符合法律规定,且来源、过程和主体都合法。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首先,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其次,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最后,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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