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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
支付令被驳回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不合格。2、付款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等证明文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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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5)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支付令被驳回的情形有: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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