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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可以判死刑,但为何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4-11-2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这一规定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因此也应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明国家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其次,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可能存在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被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被释放。如果不剥夺这些罪犯终身政治权利,那么在赦免或假释后,他们仍将享有政治权利,从而可能利用这些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第三,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例如,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也不会随之消失。 最后,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也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例如,罪犯的家属或朋友可以在罪犯去世后继续行使其遗产继承权等权利。 声明:该作品结合了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而成。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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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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