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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特别提示,对于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认定,司法实践对共同生活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充分收集有利证据应对。...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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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以对方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一般可不予返还或根据所得彩礼的时间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是否需要平均分割。
这里特别提示,对于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认定,司法实践对共同生活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充分收集有利证据应对。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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