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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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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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