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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已经确定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抓捕,如果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在地的,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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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犯罪嫌疑人家属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
如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本案,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二)的情形,可以销案,报案人可以在侦查中陈述其情节及危害不大,但报案人没权销案。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已经确定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抓捕,如果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在地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派员到外地实施抓捕;如果暂时不能确定具体所在地的,则也可以采取通辑等措施,以确保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百六十六条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第二百六十七条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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