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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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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不是自然人,是单位,而且只能是由公安部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制造、销售企业非法销售枪支,则应以本法第125条定罪处刑。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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