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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驾照流程

2021-12-04
流程:(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交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以书面或者笔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笔录中注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七)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移至驾驶证发放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收到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未收到的,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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