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征用耕地的配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制定的,补偿标准必须由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如果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可以向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标准,如果标准太低,可以向上级部门投诉。二、
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三条宅基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条件区另行审批宅基第十四条拆迁宅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迁应向拆迁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拆除房屋重置新价宅基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新价评估规则宅基区位补偿价计算办由市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拆迁给予货币补偿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第十五条拆除宅基房屋土房屋安置拆迁与拆迁应按照本办第十四条第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按照市民政丨府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拆迁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作拆迁实施拆迁本集体建设用范围内房屋安置拆迁经村民议或者村民代表议讨论通并报乡(民族乡)、镇民政丨府批准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结合拆迁家庭口情况安置其拆迁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安置拆迁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集体土建设安置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利用规划度计划依取用规划许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作拆迁拆迁宅基房屋条件区按照土管理律、规规章规定另行审批宅基由拆迁自建房屋并拆除房屋按照重置新价给予补偿其拆迁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安置拆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补偿认定宅基面积应经合批准且超控制标准未经合批准宅基予认定经合批准宅基超控制标准部予补偿;1982前经合批准宅基超控制标准部按照区、县民政丨府规定给予适补偿每户宅基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民政丨府根据《北京市民政丨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认定宅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权证标明面积准;未取房屋所权证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按照批准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施行前宅基已建房屋未取房屋所权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确由拆迁期自住应给予适补偿属于征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民政丨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民政丨府批准执行;属于占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民政丨府批准执行本办施行宅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未取房屋所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拆迁房屋予认定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条件未实际取宅基且按照拆迁实施案安置确困难拆迁应按照区、县民政丨府规定给予适补助拆迁实施案确定另行审批宅基式予补偿安置除外第二十条占拆迁宅基外房屋补偿参照征拆迁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利用宅基内自房屋事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拆迁除按照本办规定予补偿、安置外应适补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其征拆迁房屋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民政丨府规定;占拆迁房屋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民政丨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拆迁应向拆迁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由区、县民政丨府规定;占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民政丨府备案第二十四条拆除违建筑超批准期限临建筑予补偿;拆除未超批准期限临建筑按照重置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补偿
宅基地补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一般国家在征收宅基地的时候,是按照计算公式来计算补偿费用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于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减去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乘以户均安置面积再除以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4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