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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遮挡车牌的处罚是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处以滞纳金。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如运行中被雪遮挡车牌驾驶不算处罚。新交规规定中“故意”两字最关键。车辆遇上雨天,泥水溅到车牌上,这样情况不算故意遮挡号牌。有的车辆遭遇车祸,车牌被撞坏,未来得及修理,也不算“故意”。但是如婚车在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或安装个性化装饰遮挡号牌的字母数字等,就算故意遮挡号牌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上道行驶时应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如有积雪覆盖应及时清理。否则将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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