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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备审判权。而属于专属管辖的纠纷类型包括以下三种: 1.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不动产纠纷行使管辖权。 2. 港口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与港口作业之间产生的任何诉讼。 3.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争议案件,则需由死亡时侯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属于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争议案件,由死亡时侯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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