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在答辩状中表明财产分割的意愿。这样可以在被动的状态下争取主动,有利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在当事人(己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
一、怎样调查离婚财产,如何调查离婚财产为了解决怎样调查离婚财产,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离婚财产调查查什么。离婚财产调查就是调查对方拥有什么财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诉人崔x金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于198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8日生育女儿何x文,1994年9月5日生育女儿何x兴。2003年3月31日,原、被告在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天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作如下约定:1、位于伦教镇羊额大道81号房屋以及伦教羊额大祠直街1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两间房屋里面的全部家电、设备归被告所有;2、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金银首饰以及存折等)归各自所有;3、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393000元。另查明,粤X/Fxxxxx号羊城牌货车于2001年10月10日以被告名义购入,用于送货,平时停放在被告家门口;粤X/Hxxxx号桑塔纳小车于2003年1月13日以被告名义购买,由被告自用,并于2003年6月转让给他人;粤X/Gxxxx号奥迪牌小车是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从原车主陆某处购买并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从2001年起,被告以其名义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三线闭壳龟,目前在被告家中饲养一批龟,被告承认有小部分是离婚前饲养的,其余是离婚后购入和饲养的。 原审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被告支付393000元,被告认为其已经支付给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离婚时隐瞒三辆汽车未作分割,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粤X/Fxxxxx号羊城牌货车,原告确认该车辆经常停放在家门口,且该车辆用于送货,原告不可能不清楚该车辆是被告的,至于粤X/Hxxxx号桑塔纳小车,原告也曾经看见被告使用,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上述两车辆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上述两辆车均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应认为两辆车已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分割,原告要求重新分割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粤X/Gxxxx号奥迪牌小车是被告离婚后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故原告提出要求分割该车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夫妻共有的洋酒、普洱茶叶等在离婚协议时尚未分割,但被告庭上否认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上述财产一直摆放于被告家中,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房屋及其家电设备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洋酒、茶叶等作为被告名下之财产归被告所有,故原告提出分割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石金钱龟,被告已确认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上述财产被告在离婚时并没有作隐瞒,且该项财产是以被告名义于2001年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后养殖的,属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财产,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应认定双方约定将上述石金钱龟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要求分割石金钱龟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崔x金与被告何x添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何x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崔x金支付393000元。三、驳回原告崔x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共16010元,由原告负担9190元,被告负担6820元。
XX镇人民政府: 我所接到莫 XX 与六队群众纠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 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土地确权等法律法规,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所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该纠纷案作了处理意见(附后),土地纠纷调查报告现请镇领导阅示。 事由:2008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X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长塘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长塘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
夫妻离婚有财产纠纷的,可以这样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第二、提起财产诉讼。诉讼离婚后,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