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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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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原则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结婚是需要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要求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自此产生。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满足登记条件的,即使没有结婚证,婚姻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1、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关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其实还是有一些传统习俗的影响,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等这些因素造成的。 2、所谓的事实婚姻,只不过是男女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只要没领结婚证的都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 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浙江打工。谁料一年过后,小C觉得不合适,两人争吵之后,小C跑回了老家,并不愿再回来,说与小A已无瓜葛。疑问: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是否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这种关系? 解答:首先,小A与小C的结合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虽然小A与小C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一年前,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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