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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及立法意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若意思表示真实,无违法内容,是不可撤销的。但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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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若意思表示真实,无违法内容,是不可撤销的。但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二项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作为撤销权消灭的事由之一。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应当向相对人表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产生放弃的效力。通过上面的文章我们了解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的行为与对方继续订立合同,甚至为履行合同积极作准备; 2、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合同,或积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3、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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